投资两千万石矿1个月被关,补偿拖6年,宁夏海原职能为什么会这样子呢成就部门被指出尔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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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这样子呢成就”投资两千万石矿1个月被关,补偿拖6年,宁夏海原职能为什么会这样子呢成就部门被指出尔反尔
(原标题:投资两千万石矿1个月被关,补偿拖6年,宁夏海原职能部门被指出尔反尔)
大风新闻 消息,一个手续齐全的建筑用大理石矿,先后投资了2000万元,仅仅试运行了一个月,就被自然资源局叫停,对方发文件称给补偿,但过去了6年,让投资者把司法程序走了个遍,仍“推三阻四、出尔反尔”。
“两部门以检查为名收走证照,并未说不让生产的理由”
张先生来自陕西商洛,他在宁夏海原县投资了一家建筑用的大理石矿,没成想只试运了一个月,就被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收走了证照,没有给出任何理由。
据张先生讲,2016年7月,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挂牌出让该县西安镇杏儿沟建筑用大理岩矿采矿权,海原县信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泰矿业”)在支付47万余元的出让金后,拿到了采矿权,与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为期10年的采矿合同。合同同时约定,矿山生产规模每年不低于10万吨建筑用大理石,2017年,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图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大楼
随后,该公司着手于矿山筹建工作,“修路、拉电、平场地,建厂舍,做平台,挖基础浇筑,建料仓,做防护墙,剥离山皮,一条龙生产设备及环保配套安装等建设,直至2018年完成矿山所有安全生产验收与环境评估验收工作。”张先生说,从软件到硬件,从设备到工程机械,从矿权拍卖到前期职工工资,这个矿已经投资了2000余万元。
2018年7月份,正是矿山试运行阶段,张先生记得很清楚,“当时刚运行了一个月,大家干劲十足,海原县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到矿山进行调研检查工作,调研结束后,自然资源局和环保局的人说要看办矿手续,我们提供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他们拿走了证,并口头告知我们暂时停产。”张先生说,当时大家都不清楚是什么情况,对方让等,“我们多次前往自然资源局讨要证件,都不给,但也不说不让生产的原因。”
“封山育林项目牌子日期造假,为了栽给谁看?”
到2018年的12月份,张先生说,他们发现在前往矿区的路上栽了块牌子,牌子的名称为“海原县2018年南华山外围区域水源涵养林建设提升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封育地点为“西华山林场”,给出的界限是“东至张湾水库、南至苏家泉、西至马场、北至大沟门”,封育年限为“2018年5月--2023年4月”;封育类型系“灌草型”,封育措施写的是“机械围栏、补植补造”。
让张先生纳闷的是,牌子是2018年12月栽的,牌子上的落款日期写的却是2018年5月,落款单位为海原县林业局。张先生将此牌子的照片给记者看,确如其所言,牌子上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工程的封育方式写着“全封”二字。
图为日期造假的牌子
张先生不明白,为何要将落款日期造假,“如果是2018年5月份他们就有封山育林项目的话,那我们的矿7月份正在试运行,自然资源局卖给我们的矿岂不违法?可我们又是走了招拍挂程序,各项手续齐全。”张先生说,后来没过多久,他们又在这块牌子前后100米的距离安装了3个监控,公司的人去找自然资源局,得到的答复是:“为了森林防火,也为了防止有人盗挖矿山资源。但为啥叫停生产,始终没给我们一个说法。”
2020年4月11日,疫情结束后,信泰矿业再次向自然资源局递交复工复产的工作函,依旧石沉大海。
“被要求评估再仲裁,可又反悔为哪般?”
直到2020年8月3日,张先生才等来了海原县政府的一纸《通知》,大概意思是说为了生态保护,对生态区内的五家矿企进行补偿。
这是一份《海原县西华山生态功能区内矿业权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20】31号),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通知》决定对该区域内的五家企业予以关闭,并按照有偿退出的原则进行补偿。张先生无奈地说,补偿一波三折,至今如果,“自然资源局让我们走各种程序,仍然言而无信,就是在折腾人。”
张先生说,涉及补偿的其实只有4家矿企,因为有一家的证照到期,自行关闭了。海原县自然资源局说需要评估。
于是,2021年11月25日,信泰矿业与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信泰矿业进行评估,要求对信泰矿业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价值等进行评估。2022年4月30日,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评估总价值681.6万余元。2022年5月12日,海原县自然资源局要求信泰公司签一份《补充协议》,意思是先前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请中卫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依法裁决。
随后,信泰矿业依约申请仲裁,2022年6月6日,中卫仲裁委作出两项裁决,一是解除二者曾经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二是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向信泰矿业补偿共计681.6万余元。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一个职能部门,居然耍赖,没有及时补偿我们,而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他气愤地说,“本来,合同里已经有违约的责任划分了,但他们要求我们再走仲裁,我们同意了,跟他们签了同意走仲裁的协议,仲裁结果出来后他们又反悔。”
“上级责令海原县资源局补偿,结果仍无果”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的确反悔了。该局于2022年12月6日,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中卫市仲裁委的裁定申请,理由是:双方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且信泰矿业公司申请裁决事项系国家赔偿,属行政机关应当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23年4月2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裁决定,理由正是海原自然资源局上述提到的内容。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通过仲裁委裁决,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所以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对此结果,张先生既愤慨又无奈。他说,“他们明知道这是行政协议,却要求我们跟他们签订补充协议去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又不想认,又拿出法律条款撤裁,其实就是不想给补偿。”但因此负债数年的张先生不得不再次维权。
2024年1月25日,信泰矿业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张先生说,“期间,人家给我们组织了两次调解会,还是没有结果。今年5月,我们再次申请复议,连政府都说自然资源局人出尔反尔。”
信泰矿业向中卫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卫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信泰矿业取得采矿权,后被关闭,以及未获得补偿等问题均系海原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导致,信泰矿业取得采矿权并投入进行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障。无论是根据双方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还是《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规定,都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是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条款说明。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在关闭方案中写明了关闭补偿的方式和程序,也按照方案实施关闭,并就补偿进行了评估,后共同自愿申请进行仲裁,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应依法对信泰矿业予以补偿,而上述行为自然资源局对这一切明知却又在仲裁后反悔,致使信泰矿业自2020年至今无法获得补偿,责任在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中卫市政府责令海原县自然资源局60天内对信泰矿业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张先生说,不曾想2024年6月14日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海原县自然资源局至今没给结果。
“有其他矿业仲裁拿到赔偿,为何区别对待?”
让张先生更加无法平衡的是,涉及关闭补偿的矿企总共有4家,都是让走仲裁的程序,信泰矿业被撤裁了,而有两家仲裁后直接拿到了补偿款。他不明白,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为何要如此区别对待?
11月30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其中一家获得补偿的矿企,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的矿已经关闭了,对于是否拿到补偿,却是三缄其口。但其跟杨先生的对话中,记者得知,该公司在仲裁后,补偿拿到了一部分,现在还差近200万没给。
11月30日下午,记者致电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杨姓负责人,该负责人说,对矿企的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中,4家里有2家已经补偿了;对于记者提及“都通过仲裁申请补偿、为何有的给予了补偿,有的则被撤裁处理”的问题?该负责人则称局里有规定,不能随便接受采访,建议记者跟指定科室联系。
在此前的11月22日,张先生当着记者的面给该负责人打电话询问时,对方称此事拖得的确太久了,笑称自己工作调动了一圈又回到这里,此事还没解决。其表示,按照政策只能给550万元,但问及依据的是啥啥政策时,对方又没说出来。“评估公司是他们找的,仲裁也是他们让去做的,无论是评估报告的金额,还是仲裁的补偿结果,他们(海原县自然资源局)都不满意,他们想说多少是多少……”对于这件事情的维权,张先生有一肚子的苦水无处诉说。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海原县人民政府就曾发文,推出五项措施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推进政务服务、抓好免税降税政策的落实,以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多重举措,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专家观点:
职能部门欺骗企业且不守信,如何取信于民?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董少谋认为,尽管有采矿合同,但因为该合同是和行政部门签订的,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确认为行政协议,矿业权出让人与矿业权人因矿业权出让合同产生争议的,只有矿业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出让人只能通过行政管理措施要求矿业权人履行合同约定。过去这类合同都是按照民事合同来处理是可以仲裁的,现在看仲裁委就不能处理了,即使仲裁了也是无效的。
因此,董少谋指出,首先,双方当初约定仲裁,海原县自然资然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来讲,明知此事不能仲裁,却要求企业仲裁,该行为本身就是具有欺骗性的;
其次,此事在仲裁前就作出过评估报告,不管是通过行政讼诉,还是按照民事问题,有评估结果了,那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自然资源局,出于纠纷解决也应按照评估报告给予补偿,亦或仲裁的结果也可当作补偿的依据。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角度来讲,政府都要作出补偿。
董少谋说,如果有企业通过仲裁已经拿到了补偿,那么又反映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同样的事情不能给出同等解决办法,不仅有失公允,更无法令人服众。
董少谋直言不讳道:“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拖了数年不补偿,是不守信的行为,我们建法制政府,诚信政府,政府不诚信,如何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