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判明明是第一次有了喜欢的人却不理我决书风波

来源: 搜狐中国
2024-11-14 14: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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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第一次有了喜欢的人却不理我”“乌龙”判明明是第一次有了喜欢的人却不理我决书风波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刘向南

  2024.11.4总第1163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的乌拉特前旗突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位名叫卫明栓的男子曾被判刑四年,因为判决书服刑日期出现差错,少服刑一年出狱,在出狱8个多月后,于近日又被羁押,被要求再服满少服的刑期。

  “这种错误十分罕见。”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一事件被媒体曝光,舆论哗然。

  11月1日,当事法院乌拉特前旗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报道所述判决书刑期起止时间书写错误,造成当事人实际服刑期未满提前释放,情况属实;法院第一时间启动纠错程序,已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补正,并将当事人收监,执行剩余一年刑期;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案件承办人记大过处分,对分管领导、庭长予以责令检查。

  重新被羁押

  10月12日,妻子席美连突然发现卫明栓“失踪”了。

  他们夫妇有两个孩子,女儿31岁,嫁到了包头,儿子14岁,在包头读初三。席美连回忆,10月11日晚,因为儿子在学校里遇到一些事情,卫明栓表示会去学校里看看,但是10月12日这天,儿子没能等到卫明栓,席美连多次拨打卫明栓的电话,都没人接听。

  卫明栓生于1969年,是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人,2022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获刑四年。他在2024年1月19日出狱。出狱后,卫明栓先是给人送玻璃,后来又在乌拉特前旗黑柳子工业园找到一份浇树的工作,平时住在工业园简易板房里。

  发现联系不到丈夫,10月13日,席美连和女儿本想一起去工业园找人。席美连回忆,她之前只去过一次丈夫打工的地方,不太记得路,就决定先报警。到了属地派出所,刚报完警,她就接到乌拉特前旗看守所打来的电话,看守所工作人员告诉她,卫明栓被关押在看守所,“好像是因犯敲诈勒索罪”。席美连很意外:“他不是已经坐完(监狱)了吗?”看守所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只是说他们是根据法院出具的手续关押的。看守所工作人员还告诉席美连,卫明栓让他捎句话,自己的手机里有点钱,现在手机放在乌拉特前旗法院法官尚红霞处。

  尚红霞是2022年卫明栓被判刑时的审判长,现任乌拉特前旗法院刑庭庭长。席美连从法院找到了尚红霞的电话号码。在通话中,席美连问尚红霞:“我不明白为啥把他放出来,又抓回去了。”尚红霞说:“因为执行日期写错了,他是在2021年1月20日才被羁押入所的,写成2020年1月20日了。”

  在这次通话中,尚红霞说,卫明栓已经服了三年刑,“从昨天开始算,他再服一年刑就行”。

  据了解,乌拉特前旗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 “(2021)内08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长24页,卫明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书注明:“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同样,据该判决书,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卫明栓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日期,则是2021年1月20日。

  一审判决

  卫明栓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一案,与卫家的土地被征收相关。

  2021年7月23日,乌拉特前旗检察院指控卫明栓犯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三宗罪,向乌拉特前旗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公诉机关认为,2010年4月,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房地产公司”)以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征收了卫明栓及母亲、两位兄长位于乌拉特前旗西山咀镇西圪梁的一块2286.04平方米的土地,卫明栓代表家人与融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保证书》,并取得了补偿款。2014年2月,卫明栓在明知不存在补偿差价一事的情况下,以自己及母亲、两位兄长的名义向乌拉特前旗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融信房地产公司履行承诺,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补偿2286.04 平方米的土地差价685812元。

  在诉讼过程中,卫明栓在明知承诺书可能为虚假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了由融信房地产公司股东郝军(另案处理)给予的未经融信房地产公司授权且同意的加盖有融信房地产公司印章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征收西圪梁卫明栓全家土地2286.04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如今后一年半内土地涨价,我公司再给卫明栓补差价。”

  2014年7月,乌拉特前旗法院驳回卫明栓等人的诉讼请求。在一审裁定作出后,卫明栓等人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院。巴彦淖尔市中院受理后,由法官陈志杰担任审判长,李秀娥、郝勇(另案处理)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卫明栓准备了15万元,与他的朋友李付军(另案处理)一同到五原县将这15万元送给了郝勇,郝勇又将其中的2万元送给了陈志杰、3万元送给了李秀娥,几日后李秀娥将3万元退还给郝勇。经巴彦淖尔市中院承办人对卫明栓上诉案件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融信房地产公司向卫明栓支付补偿款457298元,后卫明栓撤诉。

  在卫明栓与李付军向法官郝勇行贿过程中,卫明栓暗自用录音笔将行贿过程录音,后将录音笔交给郝军准备用于要回行贿款。在卫明栓获得融信房地产公司支付的457298元后,由郝军出面找到李付军,让其听了录音笔内容,威胁如不要回行贿款就举报李付军。随后李付军向郝勇打电话告知被威胁一事,几日后李付军将郝勇退还的15万元转到卫明栓的账户上。

  在将15万元转到卫明栓银行账户后,李付军通过朋友王会平向郝军索要录音笔,郝军拿出录音笔让王会平听了一段录音内容后将录音删除。在取得15万元后,郝军分得8万元,卫明栓分得6万元,给王会平1万元。

  2019年7月,卫明栓在明知其父母已将其与父母及兄长共同所有的位于原西山咀镇政府西墙外的土地卖予他人,并且融信房地产公司已进行征收并补偿的前提下,还以其兄卫金栓的名义书写民事起诉状,以融信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乌拉特前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666700元。乌拉特前旗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裁定:驳回卫金栓的起诉。

  2020年6月,卫明栓又以原西山咀镇政府西墙外的土地被征收为由,以其与其兄卫金栓的名义书写民事起诉状,以融信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乌拉特前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被其侵占的土地,后卫氏兄弟的起诉被驳回。

  2022年7月11日,乌拉特前旗法院作出判决,卫明栓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关于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则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卫明栓没有上诉。

  当事人早就知情

  卫明栓的家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判决结果下来后,因为新冠疫情,直到2023年1月18日卫明栓才被送进包头监狱服刑。《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在乌拉特前旗看守所羁押期间,看守所就有人知道了卫明栓判决书出错的事。

  一位曾经和卫明栓同期关押在乌拉特前旗看守所的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看守所期间,卫明栓曾和一位姓赵的“同仓”打架,这位赵姓“同仓”曾把卫明栓判决书出错的事向驻看守所检察官举报。11月3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致电该检察官,该检察官以“听不清电话”为由挂断。

  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还有人曾就卫明栓被提前一年释放一事向乌拉特前旗纪委监委举报。该人士分析,卫明栓之所以会被重新羁押,可能和举报相关。

  据多位知情人士介绍,在拿到判决书后,卫明栓本人即已知晓出现了错误。据他本人在释放后讲,在包头监狱服刑期间,他曾把判决书交由狱方保管,等释放前再拿到判决书时,他发现注明了服刑起止日的判决书最后一页不见了。卫明栓出狱后,曾就此事咨询一位曾和他同期关押在看守所的前律师,在该前律师的建议下,卫明栓后来到乌拉特前旗法院档案室又调得了完整的判决书。采访期间,《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多次致电包头监狱监狱长,其均未接听。

  卫明栓提前一年出狱,对于此事,他低调以对。曾和卫明栓同期关押在看守所的一位人士在卫出狱后不久曾接到卫的电话,这位人士当时有些意外,问卫怎么出来了,卫明栓说他是保外就医。

  卫明栓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的另一位“同仓”回忆,卫明栓被释放后,有一次他们见面,“他也跟我说,判了四年坐了三年,我说这个事你要注意了,错了一年,将来别再把你收监”。

  卫明栓重被羁押一事被媒体曝光后,立即在乌拉特前旗掀起风波。

  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0月30日下午,乌拉特前旗法院正在开大会,院长接到一个电话,立即宣布散会。“他是要去处置卫明栓被重新羁押这件事被曝光的情况。”该人士说。

  在乌拉特前旗采访期间,一些当事人对此事讳莫如深:《中国新闻周刊》多次拨打当事法官尚红霞的电话,其一直未接听;卫明栓当年的辩护人是在乌拉特前旗执业的一位律师,他也一直未接电话。

  10月31日,在审理卫明栓一案时担任审判员、现任乌拉特前旗法院副院长的王荣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该院已对相关承办人按照违纪进行了处分。

  如何补救?

  因判决书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提前出狱并又被重新羁押一事,十分罕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孙建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官作为判决书的制作者,一方面应以严谨、认真作为工作准则,但另一方面,法官不是神,不能苛求不出现工作失误。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的失误,主要表现在笔误和错误两种情形。其中,笔误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予以补正,但错误就只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改正。

  孙建章介绍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笔误的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如果严格按照此条规定,只有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予以更正,而卫明栓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身份信息有误这种情形。

  孙建章认为,此前,卫明栓已经出狱并发放了释放证明。从法律上看,卫明栓服刑完毕,已经成为合法公民。此时发现原判决书因为记载的时间错误导致卫少服刑一年,原审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再审,通过重新审理核实事实并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在没有重新审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裁定书的方式将已释放的卫明栓重新入狱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原判决书中认定的刑拘卫明栓的日期也可能是错误的。只有通过重审,才能查明这些事实,予以改正。

  《中国新闻周刊》2024年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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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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