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温泉、健身、吃火锅被商家为什么会这样呢是什么修辞手法的句子直播,能索赔吗?律师解读

来源: 搜狐中国
2024-11-29 17: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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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这样呢是什么修辞手法的句子”泡温泉、健身、吃火锅被商家为什么会这样呢是什么修辞手法的句子直播,能索赔吗?律师解读

  11月27日,   #吃火锅意外入镜直播间获赔500元#   #顾客意外入镜店家直播间索赔获支持#   登上热搜榜,   引发网友对“吃饭逛街被直播”话题,   的广泛讨论。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侵犯肖像权引发的案件。小虎(化名)开火锅店做直播揽客,顾客小山(化名)路过时发现自己入镜,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小山一怒之下把小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小虎未经同意让小山入镜直播侵犯其肖像权,最终法院判决小虎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对小山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道歉视频应置顶不少于三日。同时,判决小虎向小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事实上,   商家利用消费者真实消费场景引流   的现象并不鲜见。   此前,据媒体报道,有女性顾客反映,到一度假村休闲娱乐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用镜头直播了自己泡温泉的过程及现场画面。由其提供的直播画面显示,商家把镜头架在了一处较高、隐蔽的位置,而俯拍角度正好对着下方偌大的泳池。   后续女顾客找到商家沟通,发现对方只是为了营销吸引游客,虽然把包含她肖像在内的视频删除了,但还在继续直播其他顾客泡温泉的画面。   近期,   社交媒体平台上有不少消费者,   吐槽自己在用餐、健身、购物时,   被商家现场直播,   相关帖文、视频的评论区下方,   许多网友对此很有共鸣。   那么,   泡温泉、健身、逛街“被直播”,   可能侵犯消费者哪些权益?   无意之中发现自己“被直播”,   该如何正确维权?   相关部门和直播平台该如何监管?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卫爽的专业解读!   1、泡温泉、理发、健身、吃火锅“被直播”,可能侵犯消费者哪些权益?   侯卫爽: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商家通过短视频或直播形式展示真实消费场景、宣传推广自家产品从而引流,本身无可厚非,但需要分场合、分时段、分情况,不能罔顾消费者正当权益。如未经过消费者同意,商家的直播引流行为若一味追求“流量”而冒犯消费者,则商家有“偷拍”之嫌,实则是将消费者异化为引流工具或免费广告,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边界,在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同时,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行踪隐私、面部信息、行动轨迹等,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泡温泉、理发、健身、吃火锅等这些消费场景中,商家或其他顾客未经消费者许可,将其肖像暴露在直播中,如理发店将顾客理发过程、火锅店将顾客用餐画面等进行直播,均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含有消费者肖像的直播用于商业引流、宣传等目的,以获取经济利益,更是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严重侵犯。例如,商家通过直播消费者在店内的消费场景,吸引更多人关注和到店消费,而消费者却未因此获得任何报酬或利益。   温泉馆、理发馆、健身房等场所,虽不完全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私密空间,但消费者在这些场所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私性。比如在温泉池,消费者身着泳衣,身体暴露较多,其在温泉池中的活动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未经同意被直播,侵犯了消费者的私密空间权。另外,直播可能会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面部特征、身体特征、消费习惯等。在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下,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和利用,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风险,如被用于身份盗窃、诈骗等。   2、无意之中发现自己“被直播”,该如何正确维权?   侯卫爽:发现自己被商家或他人直播后,首先应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保存直播视频、截图等,并要求商家或他人停止直播,并删除相关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明确告知对方其行为已侵犯自身权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次,如果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直播,可以直接向直播平台投诉,要求平台协助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冻结账号、删除相关直播内容等。另外,可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介入调查和调解,如涉及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等权益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对商家或直播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最后,如果商家或直播者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个人的正常生活,涉及严重侵权行为,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   3、如何约束越界的直播?相关部门和直播平台又该如何监管?   侯卫爽: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我国于2021年发布《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播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或声音进行营销活动,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但这也只是对肖像权进行了法律约束,并没有涉及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   针对频发的越界直播行为,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关于网络直播的法律法规,明确在公众场合进行直播的合法边界,如规定哪些场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或肖像权等,让从业者和公众都有更清晰的认知,使约束有法可依。另外,通过媒体宣传、行业培训等方式,提高主播和公众的道德意识,让主播自觉尊重他人权益,不随意将他人置于直播画面中,同时让公众了解自身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网络直播平台方面,建议其利用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直播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和审核,如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自动识别和过滤涉及侵权、违法、低俗等不良信息的直播内容。设立便捷的举报渠道,如举报电话、在线举报平台等,鼓励用户积极举报越界直播行为,对用户的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对于经查实的违规主播,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日常巡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直播平台进行巡查,重点检查直播内容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越界直播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直播平台和主播,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越界。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限制从业等,以起到警示作用。   作者|朱婵婵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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