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市促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呢第一次有了喜欢的人怎么办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全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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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呢第一次有了喜欢的人怎么办”公告|《上海市促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呢第一次有了喜欢的人怎么办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全文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按照农业科技发展相关规划要求,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重点聚焦生物育种、生物制造、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促进农业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提升农业科技服务农业强国建设的能力,推动上海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农业科技进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体系、服务体系,统筹协调农业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进步活动的协调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地方金融、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强化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格局。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农业农村、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涉农科技型企业培育。
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导向,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开展农业科技创新。
本市支持组建农业科技创新联合体,推动资源、平台、信息等开放共享,协同推进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本市推动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制度。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化、数据、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以新型研发机构模式建设现代种业创新平台、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平台。
市农业农村、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
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农业科技优势和资源禀赋,建设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提升农业科技创新策源能级。
第八条 本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科技资金投入体系,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健全农业科技多元投入机制。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农业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且获得立项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律的农业科技计划,统筹科技创新项目资源,推动科研范式和管理模式优化,促进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本市建立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协同创新和绩效评价等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
市农业农村、科技部门在重大农业科技创新项目选题、评审、评价等环节,应当听取专家、企业家等的意见。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年度评价与中长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农业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研发的先进性和成熟度、成果转化与技术应用推广效果、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水平、对农业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等。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等部门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农业科技人才评价机制。
本市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对从事不同类型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项目支持和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推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等加快进入市场。
本市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科技咨询、价值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农业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促进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激励农业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便利化和可及性。
第十四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行业协会、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和高水平农业科技创新团队。
本市加快农业领域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编制农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开发目录,依托国家和市级重大人才计划工程项目,培养农业科技人才。
本市支持农业科技人才有序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通过多种方式实行农业科技人才交流。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科技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留原有身份到企业专门从事农业科技创新。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本市按照规定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种植、养殖等涉农专业学生的学费。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面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业生产性服务新需求、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制定农民专业技术、实用技术等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免费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构建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参与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推进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打造高素质农民队伍。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科技等部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市财政部门应当优化财政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工具,会同市地方金融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等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
本市涉农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涉农科技型企业的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鼓励风险投资、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投入农业科技创新,支持涉农科技型企业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
第十八条 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农业科技产业集聚区、农业科研设施、农业科技应用场景等所需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第十九条 本市统筹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安全,预防和化解农业科技安全风险,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农业科技创新合作,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农业科技创新效能。
本市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合作,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本市支持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跨境转移转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参与和发起国际农业科技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