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俩为亲戚担保贷款43万,莫名成主贷人,妻子与银行交涉遇车好像梦一场歌词是什么歌祸身亡

来源: 搜狐中国
2024-11-24 15: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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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夫妇俩为亲戚担保贷款43万,莫名成主贷人,妻子与银行交涉遇车祸身亡)

大风新闻消息,妻子已经车祸去世4个多月,山东莘县48岁的李先生仍深陷在悲伤之中。他执着地认为,如果不是频繁地为贷款维权,妻子或许不会出意外。

李先生称,在为亲戚担保贷款多年后,他们夫妻俩突然成为了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查封,他们这才知道自己竟不知道何时成了数十万元的主贷人,在实际用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他们成了被告。

在长期的维权过程中,尽管实际用款人曾出面证明,但法院仍认定他们系贷款人的事实。

男子讲述:

夫妇俩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为亲戚担保多年,被法院强制执行43万元还款时才知道自己是主贷人

李先生和妻子岳女士都是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本来各有单位,但均在2000年前后下岗,之后两人先是打工,后开了一个家电修理门市,生活并不富裕,但也算平静幸福。

“事情还得从2006年说起。”日前,李先生讲述了事情的发生经过。那时,他的一个姨表姐两口子是做生意的,需要从银行贷款,就找到李先生和岳女士,希望他们能做担保。

“考虑是亲戚,没想那么多就答应了下来。”李先生说,当年,从来没有因为贷款跟银行打过交道的夫妻二人,被叫到当地的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说明是让他们做担保,他们在一些空白合同上签了名就离开了。

之后每年大概夏天的时候,他们都会被叫去在一些空白合同上签一次名,“提前说好的做担保,我们也就没看合同就签字了。”李先生说,最后一次签名是在2015年夏天,然后自己也就没再管这事了,却不料正是这次签名给自己和妻子的人生带来了巨大的变故。

“第二年没有人再让去签字,以为事情都过去了。”李先生说,万万想不到的是,2017年,他们收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经了解才知,自己不仅成了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更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拒不归还银行贷款案件的被告,且法院在夫妻俩和四名担保人均缺席的情况做出了判决并强制执行。

李先生称,此时的他和妻子经过深入了解才知道,被执行的款项是2015年的一笔43万元的贷款,不仅自己是主贷人,而且还有四名担保人,更离谱的是,其中两名担保人他们压根儿就不认识。

强制执行:

“迫于无奈同意被执行16万,没想到后来又被强制执行”

李先生说,由于夫妇俩不懂法律,面对突如其来的事端,他们一直处于被动无措的状态,并没能采取什么有效的维权措施。李先生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内多年积攒的存款面临被强制执行划走的局面。

“我们赶紧去找一直找我们担保贷款的亲戚,他们嘴上说解决但却一直没有处理。”李先生说,同时他们也与银行和法院方面交涉,最终以从李先生账上划扣16万元结束此次执行。

“我的账上是够43万的,一开始说是要全部划扣,但我们态度比较坚决,他们也许是心虚,最后也妥协了,最终我们害怕他们全部划走43万,也暂时签字同意了。”李先生说,奇怪的是,从那以后的三年间,银行和法院没有再找他们夫妻执行过余下的钱,但为了自己被划走的16万元,他们夫妻频频找到此前找他们帮忙担保贷款的亲戚要钱,对方依然是好话说尽,能拖就拖。

到了2021年时,法院一纸恢复执行通知书又要继续执行当年余下的欠款,这让李先生夫妇俩目瞪口呆。

蹊跷一审:

6名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法院判岳某夫妇归还43万元贷款

李先生提供的原审一审判决显示,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与被告岳某(李先生妻子)、李某某(李先生)、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后四人系担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几人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欺本金4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与被告岳某等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岳某、李某某签订了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愿以共有财产偿还贷款本息责任。被告岳某于2015年7月31日从原告借款43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21日。该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分6次结息23379.07元,仍欠借款本金43万元及其他利息未还,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并进一步确认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借款资金的发放、支取与还款。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意思表示真实,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而李某某已承诺,其本人与借款人岳某共同履行合同,岳某与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岳某与李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430000元及利息。另四名被告为岳某贷款提供保证,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即获得向被告岳某和李某某的追偿权。

“法院判决书里说‘6名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这中间到底是没通知我们到庭,还是我们自己不愿意去?其实我们是压根就不知道成了被告,怎么就判了呢?”李先生质疑说。而在李先生提供的两份法院送达回证中可以看到,包括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判决书确均系他人代签。

申请再审:

委托笔迹鉴定确认部分贷款手续签名笔迹不符,最终仍败诉

面对着法院的恢复执行,本就觉得无辜的李先生夫妇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委托了代理律师。

“律师了解我们的案情后,一眼就看出来法院违反程序了,第一次判决没有给我们下传票,也没有给我们送判决书,判决书是让其他人代签的,我们整个过程都不知情。”李先生说,于是他们向当地检察院提起了程序监督申请,检察院经审查也确认了程序违法问题的存在,并下达了检察建议,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

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诉求如前,但参加了诉讼的被告岳某和李某某答辩称,答辩人通过查阅案卷资料、银行流水记录、莘县农商银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资料了解到,原告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欺骗方式让答辩人签字,通过伪造岳某签名,伪造贷款档案资料,伪造贷款审查情况,伪造贷款发放手续等方式,冒用岳某的名义,骗取贷款从而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案涉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合同,应认定无效。

答辩人被骗在《个人贷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上签字。虽然《个人借款合同》最后一页有岳某签字,但签字时岳某并不清楚签字内容,该合同条款作为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进行过提示说明,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并未向答辩人岳某履行放款义务。案涉账户不是答辩人本人开立,而是有人冒名开立;2015年7月31日的《贷转存凭证》中岳某的签字并非本人亲自书写,而是有人冒名签署;原告从未把案涉存折或银行卡交付给答辩人,答辩人也从未对该案涉款项实际占有使用过;原告从未向答辩人催收过案涉款项;答辩人与其中两名担保人根本不认识。

原告工作人员在明知案涉贷款虚构贷款用途,贷款实际为他人所用的情况下,未履行贷前实地调查、贷后审查、面谈、面签等程序,违背职业操守,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原告作为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导致出现冒名贷款等情形,应自行承担不能还款责任。

另外,审理中,被告不认可转贷存凭证及开卡签名系其所签,申请对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2023年1月3日,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山政司法鉴定中心(2022)文(书)鉴字第3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两处签名均非岳某本人所签。

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院审理后仍认为,在该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前,岳某与原告签订有多份借款合同,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系为偿还之前借款本息而产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知晓,其认可原审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名的真实性,但主张在签字时,原审原告没有告知其签字的内容,也没有让其阅读合同,不符合一般认知常识,也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故原审被告不知道该签字系在借款合同上所签辩解不能成立。

虽然鉴定显示,《转贷存凭证》及开卡签名非被告所签,但按照银行卡的开办程序,起码在开办该银行卡时,被告应当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借款汇入被告名下的该银行卡,在随后的《贷款还款记账凭证》的背书部分,有被告签名三处,在原告对被告签名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时遭到被告拒绝。又拒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院推定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被告仅就《转贷存凭证》的名字非其所签而不认可原审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原审一审的两条判决结果,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笔迹鉴定的费用。

《转贷存凭证》及开卡签名非被告所签

“他们是利用我们当初糊里糊涂在空白纸上的签字重新打印的单据,字迹肯定是我们的,但单据是伪造的。”谈及拒绝鉴定的原因,李先生表示,他们多次表达那三张单子系银行伪造,纸张颜色不一样,厚度不一样,明显伪造,所以不用鉴定。

不予采信:

实际用款人、担保人出庭作证讲述当年贷款情况,法院未采信;二审开庭前,贷款还清,放款账号销户

“再审仍由原审法院审理,让他们自己推翻自己几乎不可能。”由于不服再审一审判决,李先生夫妇提起了上诉,而在二审中,李先生夫妇申请此前自己多年为之担保贷款的王某某出庭,“他才是实际用款人,也就是我那个姨表姐的丈夫。”

二审判决中,当事双方及法庭认定与一审差距并不大,但王某某出庭作证讲述了当初办理这笔贷款的具体情况:

“当时公司需要用钱,找的莘县农村信用社的主任颜某某,颜某某又安排的贾某某主任,贾主任跟我说我的身份证是东昌府区的,不能在莘县办理贷款业务,需要在莘县找两个人,用当地的身份证办理。我妻子王某是莘县人,她帮我找了亲戚李某某和岳某,借他两个的身份证贷款去。王某具体和岳某、李某某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岳某是否在空白贷款手续上签字我不清楚,有可能是空白的,贷款手续是王某跟着办理的,我没跟着,所以我不清楚细节。

贷出来的钱我用了,岳某名下的贷款专用银行卡没在岳某手里拿着,究竟是在信用社放着还是我妻子拿着我不清楚。还款还息都是我做的,最后一笔贷款是银行催我还的,我没有收到过书面的催款通知书,我还做过案涉借款的还款计划。案涉借款目前已经全部还清,执行扣划岳某的十几万元我目前没有能力偿还。”

然而,对于该证人证言,被上诉人山东省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持否认态度。他们认为,首先,证人作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二审新证据,并且证人与上诉人方是亲属关系,因此其证言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其次,该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不属实,银行方具体办理业务的人员根本不知道是上诉人一方在为证人贷款,当时信用社的领导也从未安排过具体的办理业务人员为王某某办理贷款,岳某办理贷款时所使用的发放贷款的银行卡从未在信用社存放过,假如王某某一方使用过,也应该属于岳某交给王某某一方使用的。王某某是在信用社起诉后主动找到信用社要求代为还款,最后还清时也是王某某找的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理由拒绝王某某的代为还款行为。王某某称贷款手续纸张上有可能是空白的,还称借两个身份证就可以办理不属实。

案涉贷款是一笔独立的贷款,无论借款用途是新发放还是借新还旧,借款人在合同上已经签字,农商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且借款人岳某在以该笔贷款偿还旧贷本金利息的还款手续上背书签字确认,李某某也在贷转存凭证上背书签字,上诉人是该笔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随后,原审被告中的担保人王某某、刘某某夫妇二人也出庭对该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王某某明确表示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但他们当初的本意不是为岳某担保的,是为王某担保的,他们知道王某有还款能力,岳某没有还款能力,但后来才知道是为岳某担保的,王某让他们签我们就签了,没有问谁是借款人。刘某某也表示对证人陈述的没有意见,并称他和妻子王某某是跟着王某去银行签的字,是在空白的格式合同上签的,签完字就走了。

最后,法院并未采信王某某的证言,认为再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书内容截图

据李先生介绍,在二审判决前,涉案贷款被人结清,根据王某某出庭证言,系其结清的贷款。

“奇怪的是,银行一直说那张用于放款还款的银行卡是我们给出去的,是我们提供了身份证办的。”李先生说,但在贷款被结清后,他和妻子曾查询该账户,发现已经被销户,而本属于他们的名下的银行卡销户他们却毫不知情,“其实我们还不希望他们结清贷款,很多证据在贷款结清后都没有了。”

车祸身亡:

妻子维权交涉中车祸身亡,警方认定肇事者全责

李先生认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当时办理贷款手续的并不是其妻子岳某本人,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明知贷款人、用款人、案涉银行卡持有人均不是岳某,冒名发放贷款者应承担责任。

李先生介绍,银行始终没有拿出确切证据证明我妻子岳某是实际用款人,并故意回避问题,上诉人要求对方提供历年来所有手续,用来证明这笔贷款是何时、以何种方式交到上诉人手中的,而银行以资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供,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从未还过利息,银行也从来没有向上诉人下达过书面催款通知书,且用于发放贷款的银行卡不让上诉人开办和持有,不能提供该笔贷款由上诉人使用的流水证明,并且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共同还清剩余贷款,同样不提供还款方式和记录,说明银行是事先与案外人约定好发放贷款,且仅利用容易造假的签字环节进行虚假陈述,没有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资产证明进行严格的审查,没有做到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放贷。

同时也足以证明银行对这笔贷款去向是明知的,且在向法院起诉时故意不提供上诉人的联系方式,反而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联系方式,让王某代签收法律文书,最后又向王某某催收欠款,并把欠款还清。

当时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李先生及妻子仍然不服,决定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就找银行索要手续准备去高院再审,可是银行不出,百般阻挠。”李先生说,银行说需要找律师才能调取,可是通过派出所协调,派出所给找了法律援助律师,银行却又说需要公安开介绍信才能调取,可是公安开了介绍信,银行依然不予调取,于是他们就只好直接去银行继续索要。

然而,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李先生痛失了妻子。

岳女士出意外前不久还在与银行方工作人员交涉

2024年7月5日下午1时20分许,李先生的妻子岳女士一个人去银行索要手续,然而此次的交涉仍然不顺利,“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和我老婆在离银行不远的路口处交涉了一个小时后,银行工作人员离开了,之后开始下雨。”李先生说,一辆驶过的汽车直接把妻子岳女士辗轧致死,“我看过监控视频,整个过程长达13秒,我老婆当时在路中间坐着,那辆车是拐弯,快碾到我老婆时还停了一下……”

事发后,当地交警介入调查,肇事者被控制,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称,2024年7月5日13时21分许,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县报兴街农商行门口处左转弯时,与坐在道路上的岳某发生碰撞后辗轧,致岳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警方认定,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某观察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岳某无责任。

相关回应:

担保人称自己也莫名其妙身背巨债,认为被贷款现象在当地较为普遍;银行方正面回应

李先生称,自己和妻子为亲戚担保多年,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巨额贷款,还成了官司中的被告,在维权过程,当初曾受他们帮助多年的姨表姐夫妇俩也与他们反目成仇,“到现在那16万元他们也没还给我们,说是没钱。”李先生表示,姨表姐夫妇俩均已年过七旬,身体状况较差,可能无法接受采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这笔涉案贷款的两名担保人王女士和刘先生,“他们是两口子,王女士也是实际用款人王某的妹妹。”李先生说。

“我们当时不知道贷款手续是岳某。”接受采访时,王女士和刘先生恰好在一起,两人表示,他们当时也是王某说要贷款把他们叫去做担保的,而且也是在空白文件上签的,“签完就走了,没仔细看。”两人说,被贷款的现象远不止岳女士和李先生一家人,因为他们身上也莫名其妙背着巨额的贷款,“我们担保的加上我们主贷的差不多有几百万。”刘先生表示,类似的现象在当地似乎较为普遍。

那么对于此事,涉事银行作何回应?11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涉事银行新闻发言人郭先生。

“这个事各级部门都有过结论,法院有过三次判决,都不认可他的主张,我们主要依据的是法院的判决。”郭先生表示,尽管实际用款人曾出庭作证讲述当年的情况,但正如法院判决中所述,他们认为,首先当事人岳女士和李先生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既然在主要的借款手续签下过自己的名字,不管贷出的款项给谁使用,他们作为贷款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他们说自己在空合同上签字没看内容的说法不合常理,也站不住脚。另外,据我们了解,当初实际用款人做生意在经济上比较有实力,他们亲戚之间是否因为贷款有什么利益承诺也不好说。”郭先生称,同时因为实际用款人是李先生的亲戚,所以他的证词最终未被采信。而有关证人提及的颜某某和贾某某,目前一个因犯错误被抓了,一个退休了,“事情出来后,我们内部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没有发现什么违规违法行为。”

对于李先生质疑的两处非本人签字,郭先生则表示,事发多年,当年究竟是谁代签下的名字已无从考究,但根据银行操作流程,此前此后岳女士应该是曾经提供过自己的身份信息证件等材料,否则业务无法办理。但同时,郭先生也坦承,在那些年代里,社会上的各类民间借贷、小额借贷等现象较为混乱,乃至一些金融机构在操作规程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人员和流程都没有现在这么规范严格。”

郭先生称,岳女士和李先生的维权行为已经持续很久,而且还曾多次与当地另一个类似事件的当事人一起维权,当地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一直在努力协调,以期化解掉该起借贷纠纷,“我们对岳女士突然出意外也很同情。”

律师说法:

银行行为或涉嫌违规,个人身份信息、签名应谨慎使用

“如李先生所述属实,银行则存在违规。”关于此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392条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在此案中,李先生与岳女士在空白合同中签字,本以为是对他人进行担保,却无端变成主贷人,如果银行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李先生和岳女士以为签字是作为担保人,在被欺骗或重大误解情况下签字作为借款人,那么《个人贷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等证据,在法律效力上存疑,而且有关操作人员将涉嫌违规。

赵良善称,银行主张借款事实情况下,李先生要求对方提供历年来所有手续,用来证明这笔贷款是何时、以何种方式交到借款人手中的,而银行以资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供,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加之,实际用款人也提到“岳某名下的贷款专用银行卡没在岳某手里拿着,究竟是在信用社放着还是我妻子拿着我不清楚”,说明岳女士银行卡办理手续上也存在不合规,而且岳女士可能对办卡、下款以及实际还款情况均不知情,如上述属实,那么无论是款项下发、还是银行卡办理,均违反《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

然而,李先生和岳女士在多个空白合同以及文件上签字的行为,对案件结果造成巨大影响,虽然案件存在较大出入和疑问,但是大部分签字均是属实的。赵良善认为,二人作为成年人,在签署任何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并同意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赵良善建议,勿因信任对方或急于达成协议而盲目签字。如果合同中存在空白处,应要求对方填写完整或划掉,以避免被别有用心的对方利用。对于个人信息,应当谨慎使用,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因为这些信息可能被用于违法活动。

“实际上,这种难以化解的局面绝非是一方违法违规就能造成的。”赵良善认为,在一定时期和特殊条件下,急于完成信贷任务的银行工作人员,有一定经济实力又有着迫切资金需求的贷款人,再加上法律观念淡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差的群体,三者一拍即合,相互许诺,手续简化,甚至会出现一些违法违规操作,又由于此类行为被几方刻意隐瞒保护,往往导致多年以后才爆雷,诸多证据已无法考究甚至遭到刻意灭失,此时,受损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就变得比较艰难,“所以,金融机构理应加强内部管理,多自查自纠;有资金需求者通过正规合法流程申请贷款;个人更要保护好自身信息,不贪小便宜。唯有如此,方能有效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免受侵害。”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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